一种被称为美容“杀猪盘”的诈骗手段,正在一些美容院里出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美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些美容院利用消费者的求美心理和信任,说服消费者购买服务,并通过话术诱导消费者大额消费或充值。然而,美容院收款后却无法提供承诺的服务或服务达不到前期描述效果,在消费者要求退费时又以诸多借口拒绝退款甚至卷钱跑路。
那么,美容院里的“杀猪盘”式套路有哪些呢?胡美青通过真实案例,对这些套路进行了揭秘。
谎称美容整形可转运 相面是假骗钱是真
张敏经常去美容院做护理,跟老板娜娜很熟。娜娜总是有意无意地对张敏提起一个叫“嫦娥”的大师和一个叫“杨教授”的人,说她们两个很神奇,给别人看名字看面相就能改变命运。
一天,张敏正在上班,美容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嫦娥”大师就在店里,让其过去看看。由于娜娜说过“嫦娥”大师给明星做过相关项目,张敏便抱着咨询的想法去了美容院。
到了美容院后,娜娜把张敏领到一个房间见到了“嫦娥”大师,她盯着张敏看了一会儿,说从面相上看张敏几年后可能有车祸之灾,跟爱人会有感情危机导致离婚。
看到张敏半信半疑,娜娜说之前也有顾客不相信,但是后来大师的预言都应验了。见张敏有些动摇,“嫦娥”大师接着说,只要通过整形改面相就可以达到转运的目的,并说要改面相一定要改鼻子和下巴,其他的部位也应该动一动,具体由“杨教授”负责。
由于整形费用高昂,张敏表示需要考虑,娜娜又说“杨教授”档期很忙,能约上十分不易,既然要改变面相就不能过多考虑钱。最终,张敏花了11万元,请“杨教授”通过脸部注射做了整形。
没过多久,张敏接到了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原来,美容店老板娜娜、“嫦娥”大师和“杨教授”串通,由娜娜介绍顾客与“嫦娥”大师接触,“嫦娥”大师再以顾客面相不好需要整形改命为由诱导顾客整形。他们通过类似手段诱骗了包括张敏在内的多名受害人。此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娜娜、“嫦娥”大师和“杨教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改变命运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胡美青表示,美容服务虽能提升个人形象,但绝对不是改变命运的途径。面对商家过度夸大美容效果甚至承诺能够影响命运的言论,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被虚假宣传蒙蔽。
低价吸引顾客后诱导消费无底线
70多岁的李兵一直为自己的眼袋苦恼。一天,李兵在报纸上看到某美容院发布的广告称,可三维提升眼袋,安全有效,价格为880元,无效退款。一心想祛除眼袋的李兵来到美容院咨询并开始接受面部注射治疗。然而,治疗后李兵的眼袋并没有明显改善,反而因注射产生了皮下结节。美容院称这是治疗的正常现象,结节可以修复,于是李兵又交了3万元修复费用。之后,美容院店长与美容师表示,可以为李兵以“优惠”价格升级效果更好的套餐。李兵分多次在店内共计消费30多万元。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眼袋问题并没有解决。
李兵认为,美容院的治疗效果与其宣传不符,且提供的注射服务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但其并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因协商退款无果,李兵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美容院的合同关系,要求美容院退还已交费用339020元。
庭审中,美容院称,其与李兵签署的《顾客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事宜,李兵主张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现李兵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可以解除,因此不同意李兵行使合同解除权,也不同意退还费用,请求法院驳回李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在《顾客协议》中明确载明其提供的美容美体项目系非医疗行为,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非医疗美容,其对李兵承诺的亦系通过非医疗美容方式对面部皮肤进行改善提升。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认美容院在履行美容服务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注射的医疗美容方式,导致李兵面部产生不良反应,无法实现面部皮肤改善提升的合同目的。美容院通过其资质外的美容方式对李兵实施眼角提升等美容项目,致使李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兵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服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发生的费用,美容院应向李兵退还;李兵已经进行的涉及医疗美容的项目,因美容院不具有相关资质且导致李兵产生不良反应,此部分费用亦应退还。关于退还的具体数额,李兵自行扣除部分美容项目的费用后主张339020元,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院退还李兵服务费339020元。
胡美青提醒:生活中,部分美容机构通过广告以低价诱使消费者消费,在明知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亦不如实告知,更有甚者,他们还为消费者注射无合法来源的产品。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同时确认医生或技师是否具有专业资质。面对各类美容广告要保持警惕,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奇迹效果”。如果不幸遭遇诱导性消费,保留好广告截图、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优惠做诱饵劝说顾客大额消费后“跑路”
王丽在离家不远的美容店进行保健调理。美容店在为王丽服务时,不断以提供完善调理方案和储值优惠为诱饵劝说王丽消费。不到一年时间,美容店陆续诱导王丽消费325980元,其中259200元从王丽信用卡中套取,66780元系王丽现金支付。
但是,美容店在取得服务费后,并未按照承诺的方案给王丽提供合理调理服务,反而频繁变换工作人员,后来直接以门店装修为由闭店。王丽认为美容店不履行承诺,且无故撤店无法再提供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剩余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依据“销售及获赠凭证”证明向美容店支出272600元,自述接受服务的费用共计47006.5元。美容店不知去向,现已无法按照双方约定为王丽提供服务,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现王丽主张退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王丽提交的证据,经核算,应退金额为104093.5元。法院最终判决美容店退还王丽服务费104093.5元。
“消费者进行大额支出前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或查看监管部门的公示信息等方式,了解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能力,在支付储值款项时签订书面合同,对储值金额、使用期限、退款政策和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好收据、合同和消费记录等凭证。”胡美青表示,若发现商家有频繁更换店员、地址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等异常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