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个案例提供的夫妻共债认定路径

“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为什么我也要还?”“是我老婆借的钱,我又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不用还吧?”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特别是自2020年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备受法律界关注。

  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20年至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同时对相关主体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借款用途”如何认定举证难

  据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

  通报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债权人对部分债务系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举证责任,该部分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该案中,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

此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石磊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2件,约占70%。”廖春迎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小军告诉记者:“在实务中,债权人难以了解债务人的共同生活和经营情况,且查询流水等证据存在困难。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开展调查取证。”

  魏小军补充,债权人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类型包括举债购买汽车、住房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用于负担一般性教育费用、家庭日常消费、购买共同物品、共同投资等。

  如何判断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同样重要。

  通报的案例中,近95%的案件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

  王某与韩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分42笔向韩某转款82万余元。

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又起诉韩某,要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韩某应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分7笔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分42笔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杨光表示,夫妻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夫妻另一方进行转账,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转账并非来源于借款,否则该部分转账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类案件,廖春迎介绍道,很多债权人选择优先起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债务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再另行起诉其配偶。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但长期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或理所当然使用对方给予的钱款而不问出处,都可能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

  魏小军表示,非举债方的银行卡收到了借款,法院一般会认定非举债方对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

  “夫妻双方将银行账户混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可能出现一方借债使用其配偶的银行卡收款的情况,也会有一方将借款转到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卡的情况,其配偶并非其银行卡的实际使用者。但在这种情况下,配偶(非举债方)也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对此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魏小军说。

  廖春迎进一步强调,实际案例中,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较为困难。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廖春迎说。

建议“共债共签”

  此次通报的案例显示: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因未“共债共签”而未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5件,约占11%。

  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则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后黄某起诉要求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四级法官助理谢错称:“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且以‘债务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视为明知债务,且存在夫妻对外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确定行为人意思表示时,一般结合行为人的职业、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石磊告诉记者,共债共签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以债务人的身份签字。

  他表示:“共签应理解为夫妻双方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即可,不要求非举债一方必须明确以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签字。例如,在某案件中,丈夫在借款人处签字,妻子在借款人下方写‘借款人配偶:xx’并签字,法院认为妻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载明借款数额、利息、违约金、期限等信息的债权凭证上签字,应视为对债务明知且同意,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廖春迎建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借款的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要求以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魏小军对此表示认同,他同时还向举债方的配偶提出建议:“若对对方大额购置财产或大额消费的行为未表示同意或未参与,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不要主张相关财产为共同财产,以免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资金融通秩序,廖春迎还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夫妻双方应对家庭财务状况多沟通,理性对外举债;夫妻二人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