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被收录在刚刚建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中。
公开资料显示,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8家单位共同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以下简称案事例库)正式上线。案事例库依托现有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门收录9家单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例。
一个月来,案事例库的内容日渐丰富。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校园欺凌、同居人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婚内监护权保护、隔代探望、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秋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来看,案事例库中收集的5个指导性案例针对的都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甚至有一些案例解决的是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
将正当防卫条款引入未成年人欺凌领域
此次发布在案事例库的5个指导性案例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225号案例,直接指向了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江某某(时年14周岁)因为琐事,被邻班同学胡某盯上。胡某多次伙同他人在厕所与江某某纠缠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9年5月17日午饭后,胡某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在厕所把江某某围住,多人对江某某实施围攻殴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捅伤陈某乙腹部。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欺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吉首市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吉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向记者介绍:“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纠结15个同伙对江某某进行殴打,属于典型的暴力伤害;且双方实力悬殊,江某某在当时的紧迫情况下,既无法逃脱,也得不到任何及时有效的外来帮助,其唯一的选择就是奋起反抗。同时,江某某携带和使用的刀具,属于普通刀具,而非管制刀具;其挥舞刀子的反击行为,也仅限于被动地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因此,其防卫行为具备手段必要性和目的正当性,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李红勃表示,该指导性案例,将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条款引入未成年人欺凌领域,具有现实意义。成人世界有暴力,孩子的世界也有暴力,孩子世界的暴力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各类暴力型欺凌。这一案例向所有孩子传递了一个明确而清晰的信号:当你面临各类暴力欺凌时,你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你的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行为,维护自身生命健康。
许秋莉告诉记者,在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前,认定正当防卫非常困难,很多人遇到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来讲,往往是以大欺小、以多欺少的情况,不反抗后果不堪设想。
关注新型家庭关系中的家暴行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待婚姻的观念越来越包容,个体追求幸福的方式越来越多元。2023年民政部公布的《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全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7.9万对,离婚率为2%。离婚率曾在2019年达到峰值3.4。
离婚就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一方与他人生活的情况,这背后可能涉及一种新型家庭暴力的出现。指导性案例226号就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居者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例。
童某某(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负责抚养童某某。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陈某某,后恋爱,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时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致童某某身上被大面积烫伤,刘某某并未及时送其就医。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刘某某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刘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重点在于,陈某某是否属于家庭成员,是否构成虐待罪。
裁判理由给出了明确回应: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其与刘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陈某某与刘某某只是同居关系而非法定上的婚姻关系,实际这个关系是比较模糊的。此案确定了陈某某属于家庭成员,而且数罪并罚。”许秋莉说。
许秋莉强调,这种新型家庭关系越来越多,发生此类案件的风险也越来越高。且此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隐蔽性非常强。此案例中的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亲生母亲也在极力帮忙掩盖,其他人发现被侵害的行为就更难了。好在现在的强制报告制度逐步完善,这让除了监护人以外的人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的同居恋人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同居者的行为应该界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还是虐待家庭成员,在这个判例中得已明确。”李红勃称,随着社会的宽容度、自由度的提高,这种不具有婚姻关系的非传统的家庭数量也会增加,对未成年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解决实务界棘手的监护权纠纷
有些家庭在办理离婚前,会上演抢夺、藏匿孩子的戏码,以孩子作为离婚议价的筹码。此次发布的第228号案例就是一起婚内分居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
张某(女)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李某某,共同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二人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开始分居,协议离婚未果后,李某和其母亲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生活,当时李某某尚在吃母乳,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双方不准离婚。后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法院在审判要点中指出: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许秋莉向记者介绍,在婚内抢夺、藏匿孩子是个非常热点的问题。在这个指导性案例出来之前,各地方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一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可以做行为保全,但并没有将婚姻家庭案件中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列举在其中。
“在此前,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藏匿孩子侵犯了当事人监护权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立案都很难。这个案例就非常有代表性,是目前立法还没有特别完善的情况下解决相关问题的路径。”许秋莉说。
此次公布的第229号案例则是一个关于隔代探望权的纠纷案。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裁判要点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李红勃告诉记者:“在民法典出台前,爷爷奶奶、孙子孙女的关系就放在道德层面,在法律上没有给予正式的认可,民法典中明确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在单亲家庭中,父母一方缺位的话,如果缺位方的父母有能力、有金钱、有时间介入未成年人抚养,并能够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对孩子的成长具有正面意义。”李红勃表示,该案例实际上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违法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227号案例是一起餐厅经营者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这些规定,公众可能认为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实际上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许秋莉强调。
胡某甲(殁年15周岁)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与蒋某某、陈某在该餐厅就餐饮用。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4人,7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胡某甲的父母(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6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2019年3月19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德某餐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蒋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均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各监护人分别赔偿2000余元。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德某餐厅的责任判定,法院认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蒋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法院认为,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将该案加入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原因是,法院让售酒的经营者承担了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企业有社会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但很多经营者觉得社会责任只是个口号,只要配合就行,他们不了解,违反这一规定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这个案例的公布也附有普法的寓意。”许秋莉说,“现在执法、普法两条腿走路,更能让老百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