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李箱盲盒”引发关注。
一粉丝量近百万的博主称自己花了4280元在某机场买了两个行李箱盲盒,都是旅客滞留的行李箱,开出近万元奢侈品。视频一经发布,引发大量关注和热议。
此后,涉事机场的工作人员表示,网传视频内容属于造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但《法治周末》记者近日仍能在某二手平台APP、内容分享平台APP上搜索到售卖“盲盒开箱行李箱”“国际快递滞留件”的链接,配图为各式各样快递、行李箱,还明确表示“售出不退”。行李箱盲盒的价位也高低不一,一卖家称,价位是根据行李箱的体积、重量以及成色确定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说:“售卖行李箱盲盒,无论是套路营销者的自导自演,还是真的出售遗失物,都可能触犯法律。”
行李箱盲盒,不是盲盒
不止“行李箱盲盒”,在二手闲置转让平台搜索“快递盲盒”“滞留件盲盒”等关键词,这些平台都会跳出很多“白菜价”“紧急处理”快递滞留件盲盒的商家。有的滞留件按斤处理,也有的以“麻袋”为单位销售,但无一例外,每家店的商品图封面上都有大字标明“稳赚不赔”“抢到就是赚到”“快来捡漏”“售出不退”等字样。
秦鹏博指出,这些标明为盲盒的“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盲盒商品,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的商品。
据了解,盲盒经营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例如玩具模型、动漫手办等。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15日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规范指引》规定,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因此,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此外,《规范指引》中明确规定,“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不能以盲盒的形式销售。《规范指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为了遏制二手交易平台销售“行李箱盲盒”“快递盲盒”的乱象,《规范指引》第五条最后一款特别规定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套路营销“行李箱盲盒”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分享了自己的被坑经历,其中一位消费者称自己购买的20余元的滞留件盲盒里全是“牙签”“棉签”之类的东西,根本不值20元。有的消费者表示自己购买的125元的10斤盲盒里都是一些门把手、小奶瓶等小物件,“几乎没有什么符合自身需求的商品”;还有消费者表示自己买的298元20斤的盲盒中“很多商品连说明都没有,也不知道是不是打着滞留快递的旗号销售‘三无’产品”。
秦鹏博表示,打着滞留件旗号出售“快递盲盒”“行李箱盲盒”套路营销,实际却是“牙签”“棉签”,要承担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套路营销的商家标明‘售出不退’,购买了‘行李箱盲盒’的消费者也可以申请退款。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秦鹏博告诉记者。
将遗失物当作“盲盒”贩售或构成盗窃罪
对于旅客滞留行李箱的处理,各地机场的做法不尽相同。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工作人员表示,旅客滞留的行李箱,机场一般会保管一个月左右,如果超期还无人认领,便会进行销毁。郑州国际机场工作人员介绍,长期滞留物品也算遗失物品,郑州国际机场是依据物权法,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将依法上缴国库。
秦鹏博表示,尽管各个机场对于旅客滞留物品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些物品不允许拿来售卖。对于售卖“行李箱盲盒”的处理可以借鉴售卖“快递盲盒”的处理方式。
以郭某、郑某盗窃案为例。郭某和郑某是同乡,两人因为赚不到钱就起了歪念。他们商量一起到外地,由郑某找一家快递站点应聘工作,利用工作关系熟悉寄递环境。再由郭某在网上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一些贵重物品,寄到郑某所在快递站点配送范围内的任一地址,然后郑某趁工作之便把这些快递偷出来卖。
两人一拍即合,郑某按计划应聘至某快递站点工作。郭某在网上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3台苹果手机,并寄到郑某指定的地址。当该快递被送至郑某工作的快递站点时,郑某趁他人不备,将其偷出。两人将3台苹果手机销赃,共获利1.88万元。随后,两人立即离开。后快递公司报警,两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郭某、郑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郭某、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同时两人共同承担快递公司代赔损失2.1万元。
“因此,快递公司员工将货物据为己有并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性质一般认定为盗窃,无论这些货物是有主的还是快递公司代为保管的遗失物。”秦鹏博解释。
对于快递公司来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寄收信息不完善导致收货收不了、退货退不了的快递,这些快递是由快递公司暂时保管的,无论快递的价值如何,快递公司都不能擅自处理。未经他人许可便将他人交付保管的物品出售,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侵占罪。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无人认领的快递退件进行详细区分,包括无人收货、收货人不要的、寄收货信息无效的快递,这些快递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留在快递公司闲置的,而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快递的性质、价值进行判断。”秦鹏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