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督促“依法带娃”难点何解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内学生打架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向所在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依职权以发出家庭教育令等形式,推动家庭教育落在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从两年以来各地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境。如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评价难等问题,亟须完善相关制度。

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各异

“要求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家庭教育令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源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湖南、江西两家法院发出的两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胡某茜抚养权纠纷进行一审判决的同时,对于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

就在同一天,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后,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也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

据悉,这是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第一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1月以来,各地法院、检察院发出有关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称,并不完全相同。目前仍存在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多种名称,内容也有所不同。

比如,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中,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责令进行家庭教育的法律文书,其名称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其内容也与天心区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有所不同。叙永县法院要求监护人到指导服务机构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天心区法院则是责令监护人对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记者注意到,除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外,检察机关则开始探索发出督促监护令。2019年12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监护人监管缺位等问题,向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宣告送达了全国首创的督促监护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梁洪霞曾对各地家庭教育令实施情况有过一次调研。她认为,督促监护令与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形类似、功能类似、强制程度相当,但“两令”之间到底有何区别,立法未予明确界分,实践中也存在混用的情况。“如何界分‘两令’,充分发挥其各自功能,避免‘撞车’的情况发生,亟待立法解决。”

梁洪霞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相关办案单位向监护人发出的家庭教育法律文书,没有统一的名称、模板,缺乏统一的编号,适用较为混乱,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没有体现出法律文书的形式正义价值。

梁洪霞建议,为了让家庭教育令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走向规范统一,可以择优选择一些优秀的家庭教育令文书,形成模板,并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

“在内容上,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包括案件事实,对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的否定评价,指出应当在哪些方面予以完善,适当设置一些具体的义务,以格式化的文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温情保护。”梁洪霞说。

事实上,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指导情形、指导要求、指导方式、保障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同时,在意见附件中,还附有一个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模版。

不过,记者搜索发现,截至今年6月,有些法院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名称仍不统一。其中,一些法院发出的依旧是家庭教育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

违“令”如何追责存在难题

有法院人士表示,履行义务是家庭教育指导令最核心的内容,家庭教育指导令中的义务内容设置是由法官对失职监护人开出的“药方”,但是否能够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还是仅停留于形式履行阶段。违“令”该如何依法追责,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据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训诫如何操作,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何确保履行,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要求的法律后果为何,法律均未予以明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文义上理解,这一条的内容针对的是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家庭教育令的行为。”这位法院人士说。

记者梳理发现,有的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明确了法律后果,多数法院在家庭教育令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刑事法律进行处罚;也有法院列明的处罚措施仅为训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还有部分家庭教育令没有明确法律后果。

2022年3月,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时,法院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但记者注意到,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只是责令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并没有提到违“令”将会被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

梁洪霞介绍,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含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特定的家庭教育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此义务,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发机关在实践中存有疑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性质,关系到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程度,也关系到签发机关的跟踪考察和监督评价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权限设置。”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目前还没有当事人因为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而被法院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案件信息。

梁洪霞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令以裁定方式作出,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监护人进行罚款或拘留,但于法无据,值得商榷。

梁洪霞建议,为了增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权威性,在具体签发环节,可以在检察院未检部门、法院少年法庭进行,并邀请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单位代表到场参与,由检察官和法官对监护人进行现场宣读,宣读完毕后监护人进行签收,以严肃的仪式体现法律的威严,增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威慑力。

亟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如何监督和评价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也是实践中的另外一大难点。


《人民司法》上还曾刊登过一篇署名为杨夏和李宝霞的文章,题目为《家庭教育令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其中提到,家庭教育是在家庭内部私领域进行,公权力机关对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护职责的父母仅能进行适当干预,而干预的效果亦需要通过长期走访与观察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

此文透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96.1万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2.8万人,家庭教育令类文书发出数量为10308份。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仅61.8%的法官对发出的令状进行跟踪回访,仅44.1%的令状得以自动履行,在未能自动履行的令状中,8.8%的监护人在法官采取训诫等制裁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但因监督机制并不成熟,家庭教育令类文书运行效果的评估仍然不够。例如,有法院自行通过回访方式,考察失职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家庭教育令类文书中的责任,但简单的回访并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是否仍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无法根据作出令状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义务内容、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动态化的灵活调整。

梁洪霞在调研中也发现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监督难、评价难”的现象。梁洪霞向记者解释,鉴于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以及家庭教育本身的复杂性,监护人以何种方式与孩子进行互动以及互动的效果如何,很难进行量化评估。“即使是家庭教育指导令中可以量化的部分,如监护人对孩子的探望次数,签发机关虽然能够予以监督,探望的效果却难以保障。”梁洪霞建议,为了改善这种“监督难、评价难”的状况,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即时、便捷、直观地予以监督和评价。“如实践中利用智慧未检或者智慧法院平台,采用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让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观看家庭教育课程,通过做测试题检验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家庭教育能力,在完成与孩子的互动活动后上传视频或照片进行打卡等。”梁洪霞认为,这样一来,签发机关可以更加直观地监督其履行情况,还可以通过平台与孩子或者监护人进行交流,并对监护人提出进一步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目的旨在纠正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不正确行为,引导、规范家庭教育,而行为的规范源自理念的转变,要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理念,单凭人民法院的一纸家庭教育令是无法完全达致的。”杨夏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就家庭教育规定了社会协同,即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应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工作联动机制。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