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少年法庭日益完善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

经过近40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

“法官妈妈”

“我还会关注刘文(化名)的朋友圈,他现在做了房屋中介,目前发展的还不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曹晓颖有着10年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经历,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少年审判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庭审前需要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学习环境、社会交往等情况,案件审结后也会持续跟踪了解他们的新情况”。

刘文是曹晓颖进入少年法庭后负责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被告人,因多次在大学校园中偷拿东西被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晓颖发现,他每次偷盗的数额并不大。庭审前调查刘文的经历得知,他生活在离异家庭,跟随母亲生活,因母亲强势的性格引发冲突后离家出走,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开始偷盗行为。

曹晓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刘文在离家出走前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偷东西是为了第二天有饭吃,他离家出走后也曾找过工作,因为不满18周岁没有人敢用他。后来,他终于在一个饭店找到了洗碗的活计,然而一周后老板不仅不结工资还赶他走,四处碰壁后他就过上了没有钱吃饭的流浪生活。他在大学校园看人打篮球,发现同学们会把衣服随便放在一边,衣服口袋里会放钱包、手机之类的物品,刘文就顺手偷东西,保证第二天有口饭吃。

作为少年法庭的法官,曹晓颖不仅要专注于案件的审理,还要帮助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导工作,这项工作在庭审中和审判后都不能松懈。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人格不健全,可塑性强,对待他们不能像犯罪的成年人一样。”曹晓颖也曾从事过普通刑事审判,在她看来普通审判与少年审判有很大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中主要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并根据情节予以量刑,重在惩罚犯罪行为。而未成年人案件注重的是犯罪人,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还需要剖析犯罪原因,实现教育和改造,对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视野或者生活阅历都有一定的要求,也要求法官对孩子的成长有一定的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法院的少年法庭法官是母亲的原因。”曹晓颖说。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少年法庭的法官都被称作“法官妈妈”“法官爸爸”,因为他们除了具有法官的专业能力外,还要有一颗爱心和奉献的精神。

“到了少年审判阶段的孩子,很多都缺乏家庭的温暖。我曾经了解到,一名法官在一次庭审过后,由于父母双方都不来接孩子,法官只能将孩子带回家照顾。”田相夏说。

从无到有,从有到优

中国的少年法庭已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历程。少年法庭设立之初,是希望能够通过特殊的司法审判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当时,长宁区法院指定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集中办理少年犯案件,进行初步探索和经验总结。一段时间后,一名法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集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尝试审判制度和方法改革。

曾带领长宁区法院研究室从事少年犯合议庭调研工作的张正富在调研报告中写下这样的文字:“未成年人是一个有着鲜明差异、特殊需求而需要区别对待的独立群体,通过司法审判中特殊的处理方式,能够使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诞生后,少年审判体系开始逐渐完善。

继上海首创之后,江苏、北京、福建等省市相继开启少年法庭改革探索。1987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审判庭。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第一个从全国层面规范少年审判工作的司法文件,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成都召开全国法院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出“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2年3月在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制度和程序,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规范化、体系化提供了保障。

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界定了少年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开始深化综合审判改革。

40年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由最初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日益完善的少年法庭,正在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坚韧基石。

持续探索审判制度

在少年法庭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

其中,特色比较鲜明的就是少年法庭的“圆桌审判”。“圆桌审判”区别于传统庭审,采用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多个角色围坐在一起,近距离交流,让庭审在保持威严的同时,多了一丝温情。

在“圆桌审判”的基础上,海淀区人民法院还首创了“U”型法台,原木色的审判桌椅与课桌同高,整体相连呈一个“U”型。

曹晓颖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天然木质暖色给人温和的感觉,法台桌面高度与书桌同高是想让他们感觉像是在教室里,‘U’型的设计像一个张开的怀抱,保护着每一个走进法庭的‘失足少年’。法台上的‘U’型区域包括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同学、老师以及亲友,有时还会有专业的心理老师和社会调查员。这样可以集合各方力量,团结在一起,帮助他们实现改变。”

海淀法院的探索还不止于此。

为了让法官全面调查、掌握案件客观情况,积极化解案件纠纷,2014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开始探索首审责任制,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均由同一位“首审法官”负责审理。

首审责任制建立了法官与未成年人的一对一联系,法官长期陪伴孩子成长,并在交流沟通中主动发现问题,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开展预防性工作,避免孩子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曹晓颖表示:“现在首审责任制已经成为我们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于少年法庭的法官来说,审判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而是法庭延伸工作的开始,他们还要为这些心灵有些扭曲的孩子拟定一套完整的方案,让他们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少年案件的审判增加了法庭教育环节,对于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还会引入心理疏导。“我们发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不是单一的,他们过往的经历会对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心理咨询老师的加入可以通过专业角度分析心理成因,也帮助他们打开心结。”曹晓颖说。

她以刘文的案件举例,庭审时需要家长出庭,曹晓颖发现刘文拒绝与母亲在法庭上交流,找到心理老师与他沟通,帮助他们进行多次家庭治疗,让他和母亲的关系得到缓和,服刑完成后刘文与母亲已经能完全敞开心扉,刘文的家庭生活回到正轨。

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田相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22年,上海市从普校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有30个,我们发现这些孩子身上更重要的是家庭问题。大多数孩子的家长是找不到的,其中不乏父母自身就有问题的,比如,父母有吸毒史、长期进入娱乐场所,甚至父母本身就有犯罪行为。家庭是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环境,父母长期如此,不良影响也会潜移默化到孩子身上。”

田相夏认为,未成年人能走到犯罪的程度绝不仅是个人原因,而是家庭背景和社会环境的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

曹晓颖也指出,法官办案过程中,在关注未成年人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他们的家庭环境。

“我们发现很多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功能基本不完善。即使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结构中,家庭功能也可能不完善。在很多情况下,家庭可能忽略了正确的教育方式,甚至有些家长本身就具有冲动性格,容易跟孩子出现肢体冲突。”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就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失职监护人“亮剑”,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首次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随后发出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从法治角度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

专家表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家庭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要在家庭教育层面作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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