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文学市场筑牢“版权基石”

截至2023年年底,中国网络文学阅读市场规模达404.3亿元,网络文学IP市场规模大幅跃升至2605亿元,同比增长近百亿;中国网文出海市场规模已超过40亿元;网文用户数量达5.37亿,按照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数量10.79亿计算,中国网民近一半是网文用户。

这组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编纂的《2023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揭示了网络文学市场强劲有力的发展态势。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为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他们认为,在大众参与、全球共创下,中国网络文学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

推进跨国版权保护机制

目前,以网络文学为代表的新文化形态已成为文化出海的重要形式和主流方式。一些由网文改编的电视剧作品,已在全球多地掀起了追剧热潮。

“比如,根据网络文学改编的电视剧《庆余年》,不仅在国内广受欢迎,还被翻译成13种语言被传播到海外,《庆余年》第一季完播不久后,迪士尼就预购了第二季的海外独家发行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吴义勤举例说,随着网络文学产业链的日益成熟,网络文学的国际传播从文字出海走向IP立体式出海。

不过,中国网络文学在海外市场辐射力和影响力大幅提升的同时,版权侵权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给创作者和出海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海外版权保护比在国内还难,因为牵涉到网络文学在海外影响力日益扩大,一些境外的文学翻译类网站因为‘山高皇帝远’,未经许可就大量翻译国内的优秀作品,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也阻碍了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吴义勤认为,在推动网络文学出海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版权保护工作,为国际传播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持续完善跨国版权保护机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推动与其他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交流合作,签署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议,提升中国网络文学的国际版权保护力度;行业协会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和分析国际版权侵权案例,提醒会员单位注意防范,并在必要时提供专业的版权维权服务”。

加强数字版权保护

除了要加强网文出海版权保护外,面对新型盗版侵权产业链,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周源建议,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并加大执行力度。

过去十多年,在政策的规范与引导下,网络文学市场经历了由无序扩张到有序发展的转变,逐步迈入了高质量发展的轨道。各部门对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监管职责日益明确,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手,深入开展了“剑网”等系列专项行动,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进行了持续严厉的打击,极大地推动了行业的正向发展。

“行业正向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型的盗版侵权模式也层出不穷,并逐渐构建起庞大且完整的产业链条,致使网络文学盗版市场已呈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趋势。此前,有85.4%的作家曾遭遇侵权盗版事件,其中频繁受侵的比例达42%。”周源认为,对于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内容、为盗版行为提供传播渠道等具体违法行为,应确立清晰的法律裁量标准,以确保执法者能够精确识别并有效打击;提升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使侵权者在经济、社会及法律层面均承担严重后果;进一步压实内容传播平台的主体责任,上传内容进行事前审查,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周源建议,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与研究机构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加快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步伐,以实现数字版权的快速确权、全网监测和高效维权;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等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有效解决确权维权过程中效率低下、取证困难等问题。

完善AI引入的法律法规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AI技术也对网络文学行业产生多方面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内容生产方式的变革。

“AI引入目前处于初步的阶段,它可以辅助创作,特别是对一些历史场景细节的描写,AI会突破个人认知的局限做更真实的还原,同时,AI翻译可以让网络文学实现规模化出海,打破语言的藩篱,成本可以降低九成,效率可以提升百倍。此外,AI也为IP的价值释放打开了想象空间。”吴义勤谈到,2023年网文IP市场规模增长近百亿的三大驱动力之一,就是AI技术辅助网文IP生态提速。

不过,在吴义勤看来,AI作为新技术,还有道德问题、伦理问题等,AI使用享有版权的内容构不构成侵权、AI生成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都存在争议。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李先生使用AI绘画软件生成了一张AI图片,之后他发现,这张图片被一位刘女士去掉署名水印、擅自发布在网络文章里。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并且它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在原告所使用AI绘画软件设计者不主张对输出内容权利的情况下,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该案中,法院判决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并且原告享有其著作权,是基于一些具体的事实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生成的内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有独创性,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是智力成果,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给出规定。如何协调这种技术的发展与法律边界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AI治理,需要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吴义勤说。

责编: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