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灯定损”事件中——警方为何只对房东行政拘留?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提灯定损”事件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怒喷。朴素的正义感告诉我们,广大网民的愤怒,是符合绝大多数世人的价值观的,也是一堂全民的道德与法治课。

在众多网民的质问中,有一个观点就是:“提灯定损”事件中,房东一家4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网友找出法律根据,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另据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网友这种纯数额论的观点值得商榷。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两个关键点就是:第一,索赔是否有正当权利来源?第二,警方如何判定是正当权利来源。也就是说,房东行为是“有事生非”还是“无事生非”?无事生非很好判断,“有事生非”警方则会陷入一时难以甄别的困境。玉山“提灯定损”事件中,房东列出一个从墙面到蹲坑长达两页多达15条赔偿明细清单,合计金额10884元。是否损坏、损坏程度如何,警方显然一时难以进行甄别判定,从而无法立刑事案件。本案实质上属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因租房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玉山警方此时完全可以撤出,但出于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提出了和解方案,最后双方以4000元赔偿款结束该起赔偿争议。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对民事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只有一定程度上的调解权,无强制力。

纵观这几年针对敲诈勒索案被判无罪的案例,只要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的,尽管存在索赔数额明显过高的情形,在众多司法判例中仍认为其权利行使为民事赔偿范围,无刑事责任。

几年前,广东郭某因女儿食用毒奶粉在已得到40万元赔偿款后,仍向某奶粉公司索赔300万元,被一、二审法院判决有罪。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改判无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郭某索赔行为性质没有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故判郭某无罪。

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即当某项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行政处分手段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无刑事追究必要性。本案中,玉山警方没有“纯数额论”而对房东予以刑事立案于法有据。据玉山县联合调查组通报,“2024年3月22日晚,郭某林存在拿砖块砸向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可谓恰如其分。

对索赔金额明显过高行为虽然不能被追究刑责,但是对个体的伤害、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当予以规制。除道德谴责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建立起与身份证号码相关联的诚信档案,给予其“无诚信者”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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