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辅助生殖”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王女士在接受医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她坚持继续胚胎移植手术但遭到医院拒绝,因此引发诉讼。
和多数类似案例一样,王女士最终胜诉,医院为王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不过,尽管这些案例“显示了特定情况下丧偶妇女单身生育的可能性”,而更广泛意义上的单身女性想要争取生育权,仍是一个复杂且尚无定论的问题。
“不能止于胜诉”
事实上,对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过程中丧偶的女性要求继续进行后续的胚胎移植,我国目前已有多起判决支持。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胚胎移植”等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9起相关案例。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睢素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该类型辅助生殖案例的思考,不能止于胜诉。
在睢素利的印象中,2019年北京市的一起关于“丧偶女性冷冻胚胎移植案”的判例,对此后同类型的案例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该案件中,2015年2月,刘雪(化名)和丈夫为了要孩子在北京朝阳医院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生育。2016年10月,尚未进行胚胎移植,刘雪的丈夫不幸患病去世。
后来刘雪来到医院,要求将剩余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时,却被医院拒绝。刘雪无奈选择了诉讼。
应诉时,朝阳医院方面表示,患者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而是其与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患者一人无权处理。
同时,医院方面还表示,怀孕生育必须经过批准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刘雪丈夫已经死亡,患者没有生育指标,继续移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雪无论作为患方主体之一,还是作为其丈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有权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关于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是否有违“必须夫妻双方书面签字知情同意”的原则,判决认为,刘雪夫妇与朝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睢素利回忆,当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国家卫健委发函询问‘“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单身妇女”的涵义是什么。
“当时卫健委发送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XX要求实施冻融胚胎移植的请示》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要求实施冻融胚胎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最后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这些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是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而刘雪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睢素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最终,医院为刘雪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院不会贸然为‘单身妇女’实施移植手术。其实对于医院而言,案件不存在实质上的医院败诉或者胜诉的问题,医院需要的是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做的一个‘指示’。法院的判决,其实就是医院需要的‘指示’”,睢素利说。
保护生育权后,还要做什么
202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
邹某玲与丈夫有生育障碍,曾在这家医院接受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生育了头胎,他们本想用同样的方法再生一个孩子,不料在等待胚胎移植的过程中,邹某玲的丈夫意外去世。当邹某玲独自前往医院,希望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丧偶的邹某玲已经是一名“单身妇女”,如果继续为她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院可能违反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邹某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
睢素利认为,这些案例,法院均对丧偶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了考量,尊重和保护其生育意愿。但在实践中,丧偶后强烈要求继续移植胚胎生育孩子,在多大程度上是丧偶女性本人的个人自主意愿,不得而知。案件中也都提到公婆的强烈支持意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判决中还肯定了丧偶女性“延续家族血脉”的考虑。
“对于丧偶女性来说,为逝去丈夫生育孩子可能是为了缅怀爱人,也有可能是为了抚慰老人和延续丈夫的家族血脉。因此,对丧偶女性的胚胎移植需求,既要尊重个人的生育意愿,又要确保这是经本人深思熟虑后自主作出的理性决定”,睢素利说。
另外,睢素利还指出,我们也要看到丧偶女性继续移植胚胎,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亲生父亲,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对于单亲家庭,国家、政府和全社会都应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帮助,以及更多的关爱和帮扶。
事实上,我国目前对单亲家庭缺乏专门性的社会政策。
2018年,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把单亲家庭作为妇联的工作对象,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再次把单亲母亲作为妇联的工作对象。
不过,业内普遍认为,从总体上来看,在就业、教育、健康、医疗、社会救助等诸多经济与社会政策中,很多针对单亲家庭的专门性社会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儿童利益最大化”
除了丧偶女性能否拥有“辅助生育”的自主生育权之外,之后降生的孩子,他们的权利归属又该如何界定?
这个问题,睢素利对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个案件印象深刻。
该案中,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后,在2020年4月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2020年6月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
然而,2020年7月,丈夫张某在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胚胎尚未移植到妻子韩某体内。
经过诉讼,法院判令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韩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剖宫产下新生儿,取名张晓晓(化名)。
2023年初,张晓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导致父亲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抚养费至十八岁。
未移植的冷冻胚胎是否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司法是否支持其享有胎儿权利?
睢素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将体外胚胎认定为准胎儿,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6条规定,确认体外胚胎包含生命尊严,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认可其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其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本案中,涉及到的儿童利益保护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国正式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由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国际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述,也是我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表示。
而此案裁判的一大亮点是引用了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出案件应当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保护子女利益原则”。
亟待立法明确
而司法实践中,针对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胚胎这一类案件,司法裁判结果和各自的判案理由各有不同。
“虽然这些案例作为个案已经定分止争,最高法也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但是,丧偶女性的生育权益还是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睢素利说。
她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经实施20多年,针对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生育需求,法律法规也需要适时调整,对技术应用严格规范管理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
“尽管是这样,但也不能匆忙立法,需要做充分的调研,对于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包括可能引发的伦理社会问题都要考虑到。”睢素利说,“目前只能通过个案来判的情况下,尊重女性自主生育意愿和保护子代利益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